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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58号)
来源: 中国镇海网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镇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秩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实施办法》(镇政发〔2009〕1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镇海实际,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配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含了原区片综合价和区片综合价附加费。

  第三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条  区片综合地价中等同于原征地补偿标准部分资金,仍由被征地村按原办法进行分配;区片综合地价中提高部分资金,统一由被征地村统筹(以下简称村征地统筹资金)。

  第五条  区国土部门应及时将区片综合地价足额拨付给被征地村,其中村征地统筹资金在镇(街道)设立专户,镇(街道)对资金分配方式和用途进行监督。在区国土部门拨付到位后,村征地统筹资金的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核实后,在专户中支出。区片综合地价的分配使用要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村征地统筹资金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障)支出。按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经区有关部门确认为被征地人员且农转非后参加养老保险(障)的,按区现行政策享受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并统一由村征地统筹资金专户资金补助。

  在村征地统筹资金确保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费用支出后尚有结余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专户资金用于增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养老保险(障)费用补贴以及用于村公益事业、新农村建设、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被征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的监管,区农业、国土、财政、劳动与保障、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各被征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区农业部门要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到村后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区国土部门要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核定及下拨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各类征地资金调拨工作;区劳动与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国土等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资金  分配  办法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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