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镇海区农村公路亮灯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镇海区农村公路亮灯工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改善民生行动计划,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特制定农村公路亮灯工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未安装照明设施的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作为重要连接线的村道。
二、实施时间
2009年做好前期调查、计划申报和施工各项前期工作,重要路段可先行实施,2010—2012年按计划实施完成。
三、实施主体和计划申报
县道亮灯工程建设主体为区建设与交通局,乡、村道建设主体为沿线受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
农村公路亮灯工程实施采用自愿申报的办法。有关镇、街道、行政村认为需要安装的,由相关建设单位在每年年初向区新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年度需要实施的计划(其中:村道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上报)。经区新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下达农村公路亮灯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各建设单位要根据轻重缓急和自愿申报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亮灯工程各项目建设时序。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四、资金保障
县道亮灯工程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拨付。乡、村道亮灯工程建设资金由沿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区财政按相应的路灯铺设方法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地埋铺设的补助标准为每盏路灯4500元、架空铺设的补助标准为每盏路灯2000元;另按沿线每个行政村2万元标准进行配电设施建设补助。经申请,项目开工后先拨付40%补助资金,其余60%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补助。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将永久取消补助。
五、实施要求
农村公路亮灯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施工。
工程施工招投标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区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要严把安全关,要符合国家有关灯具安全规范的要求。对安全设施不到位、给过往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不予财政补助。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六、技术要求
(一)密度。一般按照1盏灯/50米的密度铺设路灯,各镇、街道、行政村也可根据沿线人口密度及出行规律适当调整。
(二)灯高。同一公路灯具安装高度(指发光中心到地面高度)必须一致。灯的高度大致相当于需要被照明道路的宽度。双车道路灯要求不低于6.5米,单车道路灯要求不低于5.5米。
(三)灯具仰角。灯具仰角按公路宽度及灯具的配光曲线来决定,每条公路的仰角应一致。
(四)光源。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在不影响光效的前提下,鼓励采用节能光源。其中,主要公路推荐采用高压钠灯;支路和居民密集道路,推荐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
七、建后管养
工程建成后,县道照明设施移交区城管局管养。乡、村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各镇、街道、行政村可根据沿线实际情况,决定开灯的时间和频度,以实现节能减费目标。
附件:农村公路亮灯工程实施计划申报表
附件:
镇、街道农村公路亮灯工程计划申报表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日期:
项目起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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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线行政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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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里程(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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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安装路灯数量
(单位: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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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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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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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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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承担和养护、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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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线村民委员会意见
| 沿线村民委员会意见
| 沿线村民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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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 主任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 主任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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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其他事项
| 区农村公路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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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长(主任)签字: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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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验收确定:共安装 盏,其中地埋式 盏; 架空式: 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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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办填表人员签字: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于每年
2月底前报区农村公路办公室。 主题词:交通 公路 设施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