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上午,购买方纳税人张某来镇海地税局,查阅利用本人在2016年办理一套二手房交易后形成的契税档案,目的是为购买这套住房时能从天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张某两年前在天津工作,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到宁波市镇海区落户。为解决住房问题,2016年10月13日张某与任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心路150号万科城7号某室的房屋,并到镇海地税局房地产交易征管分局办理契税交易事项。当时购买上述房屋(总价135万元)时,已向任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34万元,余款101万元尚需办理商业贷款按揭手续后支付。
张某的住房公积金未转移至镇海,仍要从天津提取。为了能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该住房,他向原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有关事宜,被告知需提交本人户籍和身份证明、不动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及每月还款凭证等记录资料方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张某的购房发票不慎遗失,于是来到镇海地税局房地产交易征管分局查阅本人购房发票。因这份购房发票与其本人办理契税交易的其他材料已经系统整理归档,为此分局工作人员及时与镇海地税局档案管理员联系。地税局档案管理员迅速查阅到这件档案,并按规定为张某办理了档案证明手续。
之后,张某携本人契税档案证明去天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 并在3月29日下午致电镇海地税局,已在天津顺利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
购买本地住房在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查阅利用契税档案在镇海地税局尚属首次,这充分表明在新形势下档案在为民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镇海区地税局 毛重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