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从湖南省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获悉,该局档案室主动提供室藏档案,为该局已被某法院判决贪污罪的3名职工提供有关证据,使上级法院在终审时撤销原判,判决3人无罪。档案作证,还了3名职工的清白。
2003年至2006年期间,湖南省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属的XXX管理站根据该局允许下属管理站创收以弥补经费不足的相关管理办法,采取承包堤外湖的创收渠道,将创收款用于弥补管理站严重不足的工作经费(包括野外巡护补贴等)。2007年,XX检察院知此情况后,以贪污罪起诉该站3名工作人员,XX法院作出了认定该站3名同志贪污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财产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的判决。
2007年8月,3名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宣告无罪。XX检察院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判处3名被告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了解情况后,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档案室主动查找室藏大量档案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保护区管理局有关决策会议的会议记录、红头文件以及2001至2007年会计凭证中记载的3人每年领取资金福利的情况等,证实了该局在经费严重不足情况下,对下属各管理站的财务管理办法是:在经费包干的前提下,鼓励各管理站积极创收,以自行解决办公、水电、交通、资金、福利等。而这3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
2008年元月,终审法院采纳了档案证据和有关证人证言,认定:3人共同商量将管辖区域内水面承包出去有违规之处,但由此所得收益仍为管理站创收收入,管理站对该收入仍具有支配权。3人在收到承包款后并没有直接平分,而是将该款和站里的其他收入一并统一管理,用于支付站里的各项开支,至年终结算时按照管理局“节余自留”的政策将剩余部分作为站里职工的补助、福利予以发放,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系贪污公款的行为。终审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无罪。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09年6月15日 1861期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