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材料
各单位根据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的时间要求,在移交登记备份数据前认真填写《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备份情况表》(包括续表,见附件2)、《档案备份数据移交、接收检验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在报送前均应经单位审核、盖章。其中《档案数据登记备份情况表》(续表)以档案登记备份载体(包)为单位填写,并包含每份载体(包)的唯一认证信息。
2.生成备份数据(包)
各单位应根据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要求,将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电子业务数据、电子公文和档案数字化成果,在移交前生成备份包或导出到脱机载体(同步生成唯一性认证信息),并做好备份载体(包)的登记、管理工作。各类档案数据的登记备份要求分别如下:
(1)电子业务数据。应根据各单位的不同业务需求与安全保障条件,确定不同的备份策略和方式,采用在线、脱机相结合的传输方式进行数据(库)备份,并形成备份载体(包)。报送单位应确保备份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登记备份数据是否需要加密,根据各单位实际确定。
(2)电子公文。登记备份方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定执行。
(3)档案数字化成果。各单位应按照《镇海区区直机关、镇(街道)档案室电子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及录入标准》(镇档〔2007〕4号)、《浙江省省直单位纸质档案数字化实施细则》(浙档〔2007〕4号)等规定,将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传统载体档案优先进行数字化转换,并按规定格式存储到一次写光盘或磁带等脱机载体,保证档案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3.报送与移交
各单位可通过在线传输、光盘移交等方式,将登记备份载体(包)按规定时间报送给区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同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涉密档案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报送。各类业务的档案数据的移交方式分别如下:
(1)电子业务数据。采用光纤在线传输等方式。暂不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可以脱机载体(光盘、磁带等)方式移交。
(2)电子公文。采用在线传输或脱机载体移交等方式。
(3)档案数字化成果。采用光盘移交方式。
4.受理、审核
区档案登记备份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并对登记备份载体进行技术检测。
5.反馈
区档案登记备份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填写《档案备份数据移交、接收检验表》并反馈给报送单位,对于登记备份数据(或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报送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按照登记备份中心的要求重新移交、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