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档〔2010〕17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档案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档案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镇海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镇海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镇政发〔2010〕32号),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我区档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罚教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影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档案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本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裁量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轻重,适用本办法。
本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镇海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经济社会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档案局将适时对本标准予以修改。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八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档案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十条 不予处罚是指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从轻处罚是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档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档案行政处罚:
(一)档案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经调查,证据不足,档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五)档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它依法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档案行政处罚:
(一)档案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